Life in Cincinnati

1/08/2008

關於公投-之二

我去年在美國秋季選舉後,對一個有趣公投議題的看法,發表在南方論壇.在我上一篇關於"公投-之一"中有提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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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看大畫側錄中,看到提到美國的工作,洪教授也有提到一些他留學的經驗,我在這邊留學中,也分享一些我這邊看到美國昨天其中選舉日的觀察.

我不是美國人,手上沒有那本選舉手冊,不過我想講的是關於人民複決權,這投票這邊的Issue 1 是州議題(State of Ohio)(補充:2007年Ohio秋季選舉),是要求複決一項州眾議院通過的法案,是有關加強管制脫衣舞業的法案,其實已經有點違反Bill of Rights的精神,州長不簽署法案,但是也沒有動用否決權,因此法案90天後生效,當然脫衣舞業奮力一搏,展開公投複決此法案連署,湊滿公投連署的所需最低門檻的24萬多份的連署,因此那項法案正式凍結,因為連署公投.注意,是法案無法生效,而經過確認連署的有效性後,重複跟無效的連署過多,短少六萬多個連署,這並不代表法案解凍,再給予期限補滿連署書,我不確定時間,很像是兩週還是三週,必須把連署簽名補滿,超過24萬1千3百66份簽名,讓公投成案,但是業者沒有補齊這份簽名,於是法案解凍生效,十月中法案開始執行,但是選票早已印好,所以投票前以及投票當日宣導, Issue 1的不是合法的公投複決,所以無效.

我的觀察,
1. 若是台灣可以公投複決法案,則立法院的黑金條款也可採此種模式,用公投連署凍結法案,然後在公投表決,是否通過與否 (補充:可惜台灣的公投法沒有賦予公民此項權利,這是大錯特錯的).
2. 24萬1千3百66份簽名凍結一項法案,24萬多份簽名即可成案,我雖不知 Ohio的公民數,但我查Ohio的人口數,是超過1千1百萬人,很明顯的, State of Ohio的公投門檻不是很高,這才是符合直接民權,台灣的公投真的是鳥籠公投,而且都已經是鳥籠公投,還想搞兩階段,真的是欺人太甚.
3. 任何議題只要合乎公投程序,都可以成案,即便你是脫衣舞業,也可以連署嘗試用公投複決,法案也被凍結,而且即便是發現簽名無效太多,還可以給時間補齊,補齊時間法案照樣凍結.台灣還有公投審議委員會在那篇干涉,太離譜了.直接民權大於間接民權,他們搞不懂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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